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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裁决依据

附件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梳理结果(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裁决

(共 2 项)

一、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裁决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裁决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22条第1款、第3款“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租赁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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