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07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铁路桥西侧以涉嫌制造销售假冒“红星”牌二锅头为由,对当事人万某的180箱假冒“红星”牌二锅头白酒进行了暂扣(详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第0266865号财物清单)。请有关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联系(电话:69242094—807),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本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作为无主财产处理。
特此公告
2007年11月10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