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禁令
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为他人代办营业执照或为虚假注册登记提供方便。
二、严禁在办案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为违法者说情。
三、严禁年检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吃请受礼为不合格企业通过年检。
四、严禁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或对其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在执法活动中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
违反以上禁令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直至开除。
本禁令适用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工作人员。